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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这家水电企业被罚款42万余元

2019-02-25 17:49:47 来源:

近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了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发改法字【2019】5号),湖南德诚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在“江山港流域综合治理工程丰足溪水系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对该单位罚款人民币420667.89元;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春平和直接负责人蒋元分别处罚人民币25240.07元。详情如下: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发改法字〔2019〕6号)


      当事人:湖南德诚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春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418460377XG
  地址:湖南省茶陵县城关镇犀城大道(茶陵县水利局院内)


  当事人:刘春平
  身份证号码:43022419620329001X
  地址:湖南省茶陵县城关镇紫微街一组
  单位:湖南德诚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当事人:蒋元
  身份证号码:431124198801215911
  地址:湖南省道县柑子园乡燕石洞村2组
  单位:湖南德诚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江山港流域综合治理工程丰足溪水系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你公司涉嫌串通投标。


  本机关于2018年11月30日对此案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发改法字〔2018〕28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就此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现已查明,你公司在“江山港流域综合治理工程丰足溪水系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影响了招标结果的公正性。以上事实有: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调查函及复函、专家评审意见、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规定的情形,已构成违法。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种类:(二)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罚款:


  1.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420667.89元(中标项目金额70111315元,按千分之六计算);


  2.对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春平和直接责任人蒋元分别处罚款人民币25240.07元(单位罚款数额420667.89元,按百分之六计算)。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浙江省财政厅省级国库(罚没款须知附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月24日

(来源: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北极星电力网,广东和发整理发布)

因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这家水电企业被罚款42万余元

2019-02-25 17:49:47 来源:

近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了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发改法字【2019】5号),湖南德诚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在“江山港流域综合治理工程丰足溪水系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对该单位罚款人民币420667.89元;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春平和直接负责人蒋元分别处罚人民币25240.07元。详情如下: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发改法字〔2019〕6号)


      当事人:湖南德诚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春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418460377XG
  地址:湖南省茶陵县城关镇犀城大道(茶陵县水利局院内)


  当事人:刘春平
  身份证号码:43022419620329001X
  地址:湖南省茶陵县城关镇紫微街一组
  单位:湖南德诚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当事人:蒋元
  身份证号码:431124198801215911
  地址:湖南省道县柑子园乡燕石洞村2组
  单位:湖南德诚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江山港流域综合治理工程丰足溪水系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你公司涉嫌串通投标。


  本机关于2018年11月30日对此案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发改法字〔2018〕28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就此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现已查明,你公司在“江山港流域综合治理工程丰足溪水系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影响了招标结果的公正性。以上事实有: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调查函及复函、专家评审意见、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规定的情形,已构成违法。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种类:(二)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罚款:


  1.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420667.89元(中标项目金额70111315元,按千分之六计算);


  2.对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春平和直接责任人蒋元分别处罚款人民币25240.07元(单位罚款数额420667.89元,按百分之六计算)。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浙江省财政厅省级国库(罚没款须知附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月24日

(来源: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北极星电力网,广东和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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